@四川省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快来申请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成本补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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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快来申请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成本补助了!

为推动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四川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工成本进行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二、补助标准

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

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对生育女职工单位信息、生育信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原则上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无需用人单位提交。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存在争议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涉及单位注册(登记)类型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的,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争议的,由当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核实。

(三)发放。每月15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当月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补助资金,补助享受单位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四、资金保障

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总量的35%左右,并根据市(州)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确定承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州)确定。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省与市县补助资金做好发放经费保障。

五、职责分工

(一)省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按照“总对总”模式,各省级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提供全省生育女职工的单位信息、生育信息等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共享的相关数据开展比对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监督工作。

2.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业务经办所需数据接口服务,支撑保障业务经办。

3.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畅通全省受理渠道,完善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相应功能模块,获取省大数据中心提供的其他部门相关数据,确保业务经办安全高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办监督工作。

4.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预拨、结算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二)各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和发放补助等业务经办。

2.各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格核实、经费保障、资金监管等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用工补助申请指引

1.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

1.1申报页面填写

用人单位进入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用人单位补助申请-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模块

(1)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模块提交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类型但未通过校验的,请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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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是否劳务派遣”标志默认为“否”且不能修改。请录入查询条件中的“证件号码”、“姓名”,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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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职工是否劳务派遣”标志默认为“是”(若劳务派遣单位为自有员工申报用工补助,可修改标识为“否”,按非劳务派遣单位流程办理),请录入查询条件中的“证件号码”、“姓名”、“实际工作单位名称”、“实际工作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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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查询后,将校验女职工生育信息。在四川省内生育的女职工相关信息将在申报页面进行展示,请核实一致后点击“确认”。请录入“生育假开始时间”、“生育假结束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人电话”,系统将自动计算生育假天数与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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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在四川省外生育,或在四川省生育但女职工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员,请点击“非省内出生医学证明,自行填报”。进入申报界面后,请录入“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新生儿出生日期”、“生育假开始时间”、“生育假结束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人电话”,系统将自动计算生育假天数与补助金额。

如系统自动展示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新生儿出生日期”与用人单位需要申报的新生儿出生信息不一致,用人单位可选择“非省内出生医学证明,自行填报”,按女职工在四川省外生育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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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银行信息栏填写

(1)请录入“收款银行”、“网点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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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且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确定补助资金由实际用工单位享受的,可修改“收款银行户名”为用工单位户名,并手工录入“收款银行”、“网点名称”、“收款银行账号”。

1.3资料上传

(1)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资料,如为四川省内生育的,应上传《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

(2)如非四川省内生育或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生育的,应同时上传《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生育的,应补充上传女职工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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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女职工确认

用人单位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并上传资料后,请点击保存。

待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推送女职工生育休假信息至“四川人社”APP等待女职工确认,请提醒女职工在8个工作日内登录“四川人社”APP完成确认。

1.5补助发放

审核通过后,将按流程发放补助至用人单位填报的银行账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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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报时数据校验及异常情况处理

(1)申报时,系统未校验到女职工参保信息的,将终止业务办理。请用人单位联系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参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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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为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的,请用人单位前往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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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信息查询与修改

进入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用人单位补助申请-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查询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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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已申报业务查询

对申报成功的业务,录入查询条件进行查询,可查询申报信息的审核状态、审核失败原因、支付状态、支付失败原因、女职工确认状态、经办时间等。

2.2修改银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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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支付失败的业务,可在操作栏点击“修改银行信息”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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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银行信息应与申报单位或实际用工单位保持一致。

(2)填写银行信息后,根据材料名称上传资料,点击保存修改。修改后的信息将展示在已修改列表,确认无误后点击界面上的提交修改按钮提交。提交成功后,请耐心等待经办机构重新进行审核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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